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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》
发布时间:2026-09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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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人民银行

一是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,提升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的金融服务能力。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,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。开发贷款期限应与项目建设、销售周期相匹配,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,预售项目最长5年,现房销售项目最长7年,商业地产项目最长7年,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。二是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与开发贷款的衔接。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。购房人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,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;实行预售的,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。三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,给予借贷双方更大灵活度,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。四是重点改革开发建设和销售阶段的信贷制度。在开发建设阶段,通过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对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。在销售阶段,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,防范住房逾期交付引发金融风险。五是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,明确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、利率、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等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工具,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形势、金融风险状况等,建立房地产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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